1.本件拍賣債務人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112年4月11日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指界稱本件土地位於樹林區中山路三段206號建物大門前正南方500公尺處河道旁雜木林區,惟現場實際狀況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本土地為水利用地。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