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於111年11月11日現場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執行,本棟社區主委在場表示地下室為板橋區中山路2段451-457號之地下室,主委表示地下室為倉庫。現場為一玻璃門鎖住,無人應門,門上有「邁斯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字樣之招牌。另法院於112年3月22日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員警導往現場,按鈴無人應門,請鎖匠協助開鎖,會同員警入內,現場有紙箱堆放、地板乾淨、似有人使用,地政人員提出查封標的之測量成果圖、建物竣工圖,依竣工圖及測量圖標示A部分(5552建號)、B部分(5553建號)、C部分(5554建號)、D部分(5555建號),地政人員指出地下室使用人有違規占用如竣工圖甲乙丙丁4部分,現場使用人並將ABCD部分打通,除使用原先ABCD面積外,另違規使用公設部分甲乙丙丁(即法院標示竣工圖為甲乙丙丁部分)之面積,現場紙箱、包裹、物品上有標示收件人為「啟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樣,該日早上10時承租公司人員薩摩亞商(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人員孫OO先生到達現場稱其係向啟盛公司承租部分A部分(法院提示現場圖),其大都係向啟盛公司洪先生聯絡(平時都用Line聯絡),今年租約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