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據法院於民國111年10月5日現場執行筆錄,4101建號現為債務人及其他共有人居住使用,無從查得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631地號係為上開建物之座落基地。
2.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陳報屋況無明顯漏水、火災痕跡。惟因近來地震頻傳,有無地震後受創、房屋傾斜等情事則不明。
3.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5.本件拍賣標的4101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不得聲請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且有被拆除之風險,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要求撤拍或減價,請應買人注意。
6.本件拍賣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