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執行標的係拍定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110年4月9日、5月7日現場履勘時,發現有頂樓增建物(即31341建號),經檢視31341建號有獨立出入口,債務人家人在場表示30856號建號有出租第三人阬○州,31341建號由債務人家人自行居住,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等語。依債務人家人陳○榆110年4月13日向本院陳報30856建號之租賃契約,租期自109年9月10日起至111年9月9日,租金每個月新臺幣15,000元。112年5月18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家人陳○紘、房客阬○州在場表示30856建號有出租予房客阬○州、有更新租約,每月租金新臺幣15,000元;31341建號現無人居住,為空屋等語。債務人家人陳○榆112年5月24日向本院陳報30856建號之租賃契約記載,租期自111年9月10日起至113年9月9日,租金每個月新臺幣15,000元。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31341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