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8建號建物拍定後原則點交。

2.民國112年5月2日現場查封時,大樓管理員稱不清楚債務人是否有停車位等語。債務人於112年5月12日向本院陳報,建物出租予維豐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租賃期限自112年1月10日至114年1月9日止,每月租金為新臺幣75,000元及大樓管理費。建物有無配賦停車位不明。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

3.上開第2點所示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112年12月26日執行命令除去,故就58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23號3樓房屋部分,拍定後原則上點交,惟如上開執行命令經異議而受廢棄、變更或撤銷確定時,則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