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人自住,拍定後點交。
2.112年7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屋係自己居住使用,無出租或他人使用。另112年8月16日至現場勘驗,經檢視房屋結構體正常,無增建,債務人表示無特殊影響交易之情事。
3.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8月4日函覆749、750、751、753、754、755、756、757地號土地係63使字第1732號使用執照(62建(木柵)字第0023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758、759、760、761、762、763、764地號土地係63使字第1734號使用執照(62建(木柵)字第0024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另台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12年7月25日函覆經查該所地籍資料及63使字第1732號使用執照存根,392建號建物之建築基地為749、750、751、753、754、755、758、759地號土地。
4.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