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本院112年5月10日查封筆錄,3025建號建物(含車位)目前出租予第三人范○○使用,租期自111年1月1日至125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上揭租約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112年度民公冬字第000056號公證書公證。管理費每月12,866元(含車位管理費),屋內無增建,內為三房兩廳格局。另車位部分位於B2編號109之車位由承租人范○○占有使用,位於B3之車位編號63號及64號則僅堆放雜物,未停車。上開租賃權經本院於112年11月17日除去,債務人於同年12月5日對除租命令聲明異議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本件拍定後點交。

2.債務人於民國113年2月20日具狀陳報3025建物屋內有牆壁龜裂及漏水狀況,經本院至現場履勘,屋內客廳及客廳旁廁所之牆壁有細微裂縫。主臥室窗台下方有滲水之水痕,主臥室靠近廁所之木地板因漏水問題曾經多次修繕,目前地板顏色偏深,仍有水痕。主臥室內之廁所天花板佈滿黑色發霉之痕跡,請應買人注意。另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海砂屋、地震受創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