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據債務人之員工張○堅告稱,本件拍賣標的現出租與二十輪有限公司作旅店使用;租賃期間自102年1月1日至117年6月30日止,租金為每月60,000元,訂有書面租賃契約可稽。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台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4月21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16824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4月20日會輻字第1110005702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1年4月22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13029080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4月2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3152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由第三人二十輪旅店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