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賣標的176、814建號建物現作為第三人麟山宮之宮廟活動與辦公聚會場所使用,3樓增建部分(即814建號建物)為擺放神桌及神像之地方,均從2樓接水電使用,且僅能從2樓內梯通往3樓,無獨立之出入口。據麟山宮之代表蕭長富陳稱,系爭建物係麟山宮籌備人於民國69年間籌資購買並借名登記於債務人名下,該建物於購置後迄今,均由債務人提供予麟山宮統籌作為宗教活動之用,並提出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及協議書為證;且系爭建物之水、電費及房屋稅款等均由宮廟籌備人等所繳交,並掌有系爭建物之鑰匙,渠等與債務人間成立有未定期限之使用借貸法律關係等語。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台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5月19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20372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2年5月22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23033250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5月2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2307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