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據112年5月29日查封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196地號土地位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135巷5弄57號房屋前方巷道,196-1地號土地位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135巷5弄47號、49號房屋之巷道,195地號土地位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135巷5弄39號房屋前方巷道及停車格,194地號土地位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135巷5弄23號至5弄1號房屋之巷道及停車格。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

2.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