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本標無抵押權。

3.本件查封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4.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5.乙標標的進士一段1521地號土地為宜蘭市進士路2段115號〜127號前之道路用地,供眾人通行使用。進士一段1522地號土地為宜蘭市進士路2段95號、97號房屋前之道路用地,供眾人通行使用。進士一段1523地號土地為宜蘭市進士路2段95號〜67巷前之道路用地,供眾人通行使用。進士一段1524地號土地為宜蘭市進士路2段之道路用地,供眾人通行使用。進士一段1526地號土地為宜蘭市進士路2段65號房屋前之道路用地,供眾人通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