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土地查封時,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新北市土城區員和段1158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二段149巷15弄1號至11號門前之巷道。本件土地現況為巷弄且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是否已具備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本件土地經查係為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82年7月7日)之範圍內,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土城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結果,本件土地部分為64使字第1333號、65使字第774號使用執照(63建字第375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類似通路(私設通路),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屬法定空地,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