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國111年12月26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47地號位於門牌青雲路587巷7號東邊大片雜木林,中間僅有道路穿越,未有建物占用」。347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4.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