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法院90 年7 月23 日假扣押查封時,編號1、編號2 及編號3 建物打通相連使用,係富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在處。本分署111 年8 月25 日現場履勘時,據義務人在場陳稱:是於80 年間將3 間建物打通,作為辦公室使用,目前格局為4 間小辦公室,1 間大辦公室。隔間牆處理打通,大門位置是從中山路出入,其他門口封死。出入口大門有內縮及部分外推,位置有做變動,11 樓之1 及11 樓之2 大門有往外推(把原來兩戶大門前空間納入辦公室使用),大辦公室後牆約有1、2 坪外推。又拍賣建物均未附停車位,建物本身無增建。天花板數處有漏水情形,修繕過後較不嚴重。另稱拍賣建物自88 年起不定期出借予金扶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義務人本人);富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義務人之弟藍O澤)約82 年間開始不定期借用;鈺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義務人之配偶)自95 年開始不定期借用,目前均借用中。除上開公司外,拍賣建物未出借或出租他人(他公司),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另依111年9 月23 日現場勘測時,據地政人員表示拍賣建物因隔間改變,大門外推使用部分為已登記之公共設施,部分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