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分署111 年8 月25 日現場履勘時,據義務人在場陳稱該建物(位地下一樓)與他人建物被打通,被他人作為倉庫使用,靠近配電室,外有玻璃門隔開,也無法確定該建物特定位置,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又據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08 年8 月16 日函復該局於108 年3 月1 日曾受理板橋區中山路1 段2 號地下1 樓地點火警之案件,並於112 年2 月20 日再函復表示前揭案件該局同仁到場時已無明顯火勢,僅廚房爐火烹調不慎,無擴大延燒周遭物品及建築物,請投標人注意。

2.上開不動產分 4 標分別拍賣,依標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標或數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義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予拍定本分署亦得撤銷拍定,但義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3.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4.本件拍賣之各標標的有無積欠管理費及其他負擔,以及拍定人是否須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應注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4 條及民法第 826 條之 1 第 3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