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該土地位於新北市土城區永豐路 195 巷 30 號至 32 號前面,現作為道路用地使用,該土地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分署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上開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3.本件如義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4.#本件採現場投標與通訊投標並行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