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料來源: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
2.主旨: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12年第2次不動產應買申請案。
3.公告申請時間:112年4月20日0830時起至112年6月30日1730時止,於不動產所在縣市榮民服務處及財團法院榮民榮眷基金會網站下載申請,或於上班時間(0830時至1730時)至不動產所在縣市榮民服務處或財團法院榮民榮眷基金會領取。
4.公告截止時間:112年6月30日1730時止,專人送達或郵寄投標至財團法院榮民榮眷基本會(110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159號6樓),均以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本會收件戳章為憑。
5.應買人須於本會公告期限內向本會為應買之表示,應買之順位,以應買申請書送(寄)達本會之時間先後定之。
6.各筆不動產以「現況標售」本會不辦理點交,依強制執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買受人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並即民法三七三條規定承受危險負擔,本會不負責保管之責,若對面積地界有疑義,由買受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丈量確認。
7.備註:一、捐助人故榮民戴O華。二、本案為第3次標售。三、地上物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