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會同債權人實地履勘現場結果係無人在家,有卷附該局查訪回函可稽,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2.建物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其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共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3.增建部分 (與主建物間無內梯相通)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其中第5層新增雨棚部分為限期強制拆除,此有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在卷可參),不得異議。

4.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