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賣不動產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並主張有權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2.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26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於107年5月29日至現場查封時,在場人楊O婷在場稱:我是另案(即107年度司執全第323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陳O茶的女兒,房子是我與哥哥自住使用,並未出租其他人。另本件於112年4月12日至現場履勘時,假扣押債權人陳O茶在場表示房屋仍為其使用,目前正在進行裝修,並表示前因被債務人朱克立詐騙,房屋所有權被過戶,但房屋使用並未交付,係以房屋所有權地位居住使用該房屋。另表示兩間房間浴廁邊窗戶處有些微滲水。
3.拍賣不動產有債權人吳O華所為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於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設定予他人之預告登記。
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2月18日士檢卓德107偵14522字第1129009069號函,債務人朱克立所有之拍賣不動產,係同案被告陳O帥等人因涉犯詐欺、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嫌,為保全被告陳O帥等人犯罪不法所得之追徵,前經該署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扣押,經該院以107年度聲扣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