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於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係其與家屬自住使用,並稱建物三樓前方屋頂會漏水,二、四樓牆壁有壁癌(四樓左方牆面有嚴重壁癌)。

2.又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並未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全部,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拍定後請自理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本件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土地部分不點交。

3.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4.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及建物,原有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規定適用,故拍賣標的土地之共有人就拍賣標的建物,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優先承買權;又拍賣標的土地之共有人就拍賣標的建物主張優先承買時,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6.本件拍賣標的2209建號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增建,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