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點交否: 點交
2.本件執行標的土地現為雜草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4.本件係共有物變價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本件不動產之共有人人數眾多,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耗費相當之時日,應買人事後不得以此為由,要求撤銷拍定或向本院提出爭執,請應買人特別注意、評估。
5.本件因共有人眾多,標的土地亦多,且各共有人間之共有結構均不相同,計算債權計算書製作、送達及其確定期間必將花費時間較為冗長,是倘本件拍定人及共有人如主張應買或優買,必需於先繳納全額拍定價金後(強制執行法第97條),本院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如係拍定人兼共有人拍定並主張以可得分配價額抵繳,則亦應待本件債權計算書確定後,補繳差額後,本院始得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俾決定是否應
買,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
6.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