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建物於111年11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復於111年12月8日履勘時,債務人亦在場,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妹林小姐在場稱已很久未與債務人聯絡,本件建物現由共有人林先生居住使用,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惟因屋齡已四十多年,一間廁所有壁癌之情形。本件建物有增建(即本件4575建號)。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債務人目前未實際占有使用該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4575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公告所載面積僅供參考,實際以現場為準,拍定人就該建物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拍定後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3.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4.本件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無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