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建物於111年12月26日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大樓管理員表示,債務人會來收信,但債務人不住此,本建物已被斷水斷電。復於112年5月25日履勘時,第三人卓先生即債務人之子在場稱本件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已斷水斷電,屋內僅有遺留洗衣機、冰箱,該屋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3.本件拍賣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4.本件拍賣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5.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