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建物於111年1月12日現場履勘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屋沒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無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房屋現為自住,另地政人員現場表示無增建情事。本件房屋拍定後點交。

2.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無聽聞有海砂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惟依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2月14日函復本院:消防局曾於111年4月9日至拍賣標的物現址救護患者即被繼承人謝OO(救護原因記載為:救護-急症,抵達現場時患者已呈現OHCA,患者意識昏迷、呼吸、脈搏、血壓均量測不到,現場患者已出現屍腐),本院依上述資料揭露於拍賣公告,投標人應自行評價上開情形建物內是否已符合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自然死亡)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本院就調查所獲之資料揭示於
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投標人應於投標前審慎評估上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得標後應自行解決前開情形,日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此屋為凶宅或其他而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或請求物之瑕疵或其他,請應買人注意。又本院已參酌前開消防局救護紀錄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