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2.本件標的於111年10月20日查封時,部分為空地,部分宜蘭縣三星鄉上將路248巷21弄1、3、9號建物占用,為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