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2.本件標的於民國103年9月29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茲因鎖匠無法開啟大門,故未進入建物內,建物外有貼有「王○茹拼布屋、台灣喜佳機縫講師」之壓克力板,債權人代理人稱王○茹為債務人母親,在場社區總幹事莊○○稱據其所知王○茹有在建物內從事拼布教學工作。債權人代理人電詢第三人王○茹,其稱建物係挑高,無違法增建,無嚴重漏水之情事。當場向在場人即社區總幹事莊○○詢問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有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不知;另電話詢問第三人王○茹,其稱無上開情事。嗣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103年10月14日函覆本院:建物由債務人母親王○茹購買給債務人,由王○茹使用中,從事布織教學。後經本院於111年8月23日履勘時,債務人母親在場而進入,建物由債務人母親居住使用,經現場調查所得,以肉眼觀察,有輕微漏水之情事。債務人母親表示房子是她的,借名登記給債務人,建物由其自住,用作拼布教室。本件土地僅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建物由債務人母親占有使用中,於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