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建物,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中,二、三樓有嚴重漏水情形,一樓為玉勒幸保宮,有供奉神明與祖先牌位。
3.本件執行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本件執行標的所屬不動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5.本件執行標的所屬1810建號,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6.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