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3.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本件天山段594地號上為雜樹林,有私設產業道路,惟現雜草叢生,車輛法通行,人行困難。地政人員稱:依航照圖顯示,似建有一座水塔。
5.上開建物使用天山段594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其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其中建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