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拍賣標的曾租與他人經營餐廳營業使用,惟現已無再出租與他人,建物空置無人使用,屋內堆放桌椅及雜物;另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1年10月2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13073516號函覆,該建物惟置物人及其家屬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原商三)。

2.屋內曾有部分漏水之情形,但已修繕。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10月13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40752號函覆,於96年7月10日曾發生因電線短路之火警紀錄,該案火災未造成上揭地址人員傷亡;經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67年1月19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1年10月2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13073512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10月1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84153號函覆,非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