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03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1年9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魏○耕、魏○文在場稱52033建號建物出租予第三人太極創新股份有限公司,租期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2萬5,000元,屋內無增建,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火災、非自然死亡情事等語。債務人魏○文於111年12月12日陳報租客已於同年11月30日退租,52033建號建物現為空屋無人居住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4.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