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64建號建物經本院110年司執全字第98號假扣押案件於110年4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現場營業施工中,施工人員稱係承包第三人久鼎餐廳的工程,裝潢系爭建物,110年5月14日經員警查訪,承租人白駿德稱係向債務人承租,租期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5年4月1日止;嗣後經本案於112年2月17日現場履勘時,現場大門深鎖,經鎖匠開鎖入內,內部為營業場所,經營『TerraTaipei』酒吧,營業時間為下午9點到凌晨4點,內部有3個包廂,1廳,本件係於110年3月5日辦理假扣押查封登記在案,上開租賃契約係訂於查封後,不得對抗查封效力;惟112年8月16日第三人尤淑燕具狀提出租約影本,租約載明其使用標的物之時段為每日下午3點至晚上7點共計6小時,晚上7點時應將全場清潔完成,杯子洗淨交給晚班經營者,租期為109年2月1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租金每月12000元,租賃契約係訂於假扣押查封前,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惟第三人之租賃權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執行命令除去,如拍賣程序終結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

2.經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