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本標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本標標的所屬365地號上有冬山鄉義成路2段392號、390號、388號等房屋座落,另有388號旁之小公園(種有經濟價值之樹木)座落,其餘則為道路與空地。另,本標標的所屬土地在冬山(順安地區)都市計畫範圍內,其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5.(一)本標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二)本標標的所屬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民法第426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等規定,有優先承買權。(三)本標標的所屬土地之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9.本標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