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會同債權人實地履勘現場結果係無人在家,有卷附該局查訪回函可稽,嗣經本院再次會同債權人履勘現場,大樓總幹事稱債務人居住於此,偶爾會遇到債務人等情,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2.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3.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全部塗銷。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5.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