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5、496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車位不點交。

2.民國111年11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配偶在場稱495、496建號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有配附車位,係位於地下1樓機械停車場編號23、24號等語;經檢視發現495、496建號建物已打通。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