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債務人與其子居住使用,一樓有神明廳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並有一處牆壁油漆明顯剝落,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本件暫編611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3.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