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據本院民國112年04月14日查封筆錄所載,債務人不在場,建物為四房格局,係集合住宅,社區名稱為如意居,汽車車位在B1之編號12號。惟標的建物是否確有附屬停車位、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或其他情形為爭執。本件拍定後,僅拍賣標的453號建物點交,其餘部分(含停車位)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故均不點交。


2.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3.據前案鑑定報告所示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非都市計畫內,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土地實際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