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1年9月7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13041302號函覆,鄰居稱聽說有年輕男性居住,但未曾看過。另本院定期至現場履勘,第三人在場稱其係向債務人借住,並稱無增建。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四種商業區。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台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1月17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03058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官方網站公布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均為民國71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之間,依謄本所載本件係61年8月7日建築完成;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1年8月1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13026637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1月1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08496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