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2.依據地政人員指稱,1594土地上有菜園、雜林、芭樂樹占用,1596土地上有苦茶樹及雜林占用,1597土地上有苦茶樹占用,1598土地部分為菜園、苦茶樹及二間鐵皮屋(權屬及占有權源不明)占用,1595土地部分為雜林、苦茶樹及一間土地公廟(權屬及占有權源不明),部分為道路,惟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無租地耕作或租地建屋情形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3.以上情形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不動產之所在位置,並依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所作成,至於不動產實際之位置、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其他之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之範圍,拍定後應自行向占用人協商解決。

4.優先承買權:
(1)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僅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