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68建號建物拍定後債務人與家屬自住及空房部分點交,出租予第三人莊O欽交由張O雯使用之部分不點交,惟現住人張O雯於112年12月10日表示於拍定後自願搬離,如拍定後張O雯仍願搬離,則此部分為點交。

2.民國111年9月6日、12月27日現場查封、履勘時,發現20068建號建物有一間房間出租予第三人莊O欽,然莊O欽僅是出名承租,目前實際占有使用人為張O雯,依租賃契約所載,租期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