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點交否:拍定後點交: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106 年 1 月 26 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 10630245000 號函及 110 年 3 月 15 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 1103008770 號函附件所載,本件拍賣之建物為義務人自住,拍定後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3.本件土地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查詢結果顯示,屬都市計畫內之第参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参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4.本件拍賣之建物經向相關機關查詢,其未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投標人注意。

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 35 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訂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應買人應注意。

6.#本件採現場投標與通訊投標並行之方式#